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4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69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或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
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决定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可以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 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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