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11
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14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30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41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45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4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47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4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49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032 8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8.0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4]83 号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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