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0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 年 2 月 10日证监许可[2022]308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 2022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含网上交易、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
I
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11、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如果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 50 亿元的,本基金即结束募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七)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本公告和《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同步刊登在 2022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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