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季季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0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02
西部利得季季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0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1.西部利得季季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0F)(以下简称“本基
金”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2]279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3 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方可提出赎回申
请。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为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是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柜台和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是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
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手续。
9.认购最低限额: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
申请,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如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在调整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
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即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应在提交认购申请后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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