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28
国泰君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产品历史沿革 ......1
第二部分前言 ......2
第三部分释义 ......4
第四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第一部分产品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3年5月28日,资产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21年12月24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4084号)注册。《国泰君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君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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