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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07
兴业 9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 9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2】146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9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管产品公开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发售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
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且销售机构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发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自 2022 年 3 月 14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
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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