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19
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4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16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61242.937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托管人和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