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9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02 号)和《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301 号)的核准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于东方核心动力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不变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将本基金的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基金
代码不变。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更名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6 日颁布并实施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颁布、同年 8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
布《关于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本基金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起增加 C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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