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2
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由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要提示
一、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号文核准募集。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31日进行募集,《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13日《关于准予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并经2022年12月8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自2022年12月9日起,《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该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证券合资格标准
(1)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2)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3)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
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4)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200,000股(按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5)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BZX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份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定(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6)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选样方法
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1)排名前75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2)在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数。
(3)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份股调整中名列前100或于上次成份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101-125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4)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100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此处编制方案由英文翻译而成,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有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纳 斯 达 克 网 站 , 网 址 :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市场风险、境外投资风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