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2 年 1月 28 日成立,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变更为“中证金选偏股基金策略指数收益率*9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二)基金合同修改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
比较基准” 中将原内容: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由上海和深圳证
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 300 只股票组成的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具备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公信力较好和稳定性好的特点。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修改为:
“中证金选偏股基金策略指数收益率*9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中证金选偏股基金策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基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维度构建综合评估体系,从主动偏股型基金中选取不超过 150 只风险与收益特征稳健的基金作为指数样本。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
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改事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次修改不涉及对本基金托管协议内容的修改。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部分将按规定及时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jzcgl.com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jzcgl.com 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 4001-166-866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