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28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历史沿革......1
第二部分 前言......2
第三部分 释义......4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一部分 基金历史沿革
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成
立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原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1 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原集合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改法律文件,2022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 号文)注册。
《长江智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生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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