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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 17:00 时止(投票表决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
案”)。
2023 年 5 月 16 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5,005,005.00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9,504,006.63 份)的 52.6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5,005,005.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 40000 元人民币,公证费 10000 元人民币,合计为50000 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 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作出终止《基金合同》的决议。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
1、通过《关于终止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根据《关于终止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即 2023 年 5 月 18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进入清算程
序后(即自 2023 年 5 月 18 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
回、定投、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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