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0
编号:银【 】字/第【 】号
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2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25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27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29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1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34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37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38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 ...... 38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 ...... 39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39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 39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 39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40
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传 真:0755-82763889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 真:010-65559281
鉴于: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