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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汇泉启元未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1


汇泉启元未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汇泉启元未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
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3〕1634 号
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springsfund.com)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止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规模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投资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9、认购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电子对账单等邮件服务的订制,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1-5252、010-
81925252)进行电子对账单等邮件服务、净值短信等短信服务的订制。

11、本公告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其仅对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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