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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20 09:16:15 股吧网页版
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20

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违约责任......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4
二十、其他事项...... 45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42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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