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设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6836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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