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
十五、禁止行为......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2
十七、违约责任......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项......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6
鉴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管理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联合国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长江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2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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