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4
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 基金费用 ......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 3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 违约责任 ...... 3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4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19.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信托大厦 11 层
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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