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9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 基金费用 ......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 3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 违约责任 ...... 3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 其他事项 ...... 40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 10 楼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租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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