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四、 基金财产保管......13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28
九、 信息披露......29
十、 基金费用......31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5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四、 禁止行为......39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六、 违约责任......42
十七、 争议解决方式......43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 号
注册资本:2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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