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3
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4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6
三、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0
四、清算与交割......10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11
六、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12
【重要提示】
1、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证监许可[2021]3525 号文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偏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六、(三)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均可为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首日)日终,若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
有效认购总金额达到或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于 T+1 日公告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并自 T+1 日(含)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首日)日终,若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
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式详见本公告“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8、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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