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3-03 10:55:15 股吧网页版
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3


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 基金收益分配......36
十、 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 基金费用......4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 禁止行为......47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 违约责任......5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 其他事项......54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兼业代理;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