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6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邱军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2.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QDII、ETF 等)、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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