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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7 00:04: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关于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28日,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4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1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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