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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润元大ESG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25

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项......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7

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 栋 2103-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 栋 2103-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邮政编码:518060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 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华润元大 ESG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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