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添益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03
中融添益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7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9
四、清算与交割......13
五、退款事项......13
六、发售费用......14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14
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15
重要提示
1. 中融添益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添益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17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5.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8.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 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10亿元的,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
何一天(含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认购申请金额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
账户”)。办理注册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中融添益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4. 非直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