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0-13 07:25:13 股吧网页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攀赢”)协商一致,自2022年10月13日起,本公司新增上海攀
赢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销售业务,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C 166802/01437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166801/014085

注:A\C类份额间不能互转

二、开通业务

自 2022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攀赢交易平台办理上述基金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具体以上海攀赢
官网活动公告为准。

三、费率优惠活动

自2022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通过上海攀赢交易平台申购、定投、转换本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上海攀赢活动为准。另外对
相应基金产品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率的,按照相应固定费率执行,不参加本活
动优惠。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
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交易平
台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的销
售机构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
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
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
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
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且已开通转换业
务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
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后(包
括该日)。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7.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构
成。

8.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④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⑤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⑥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
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视为0;

⑦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⑧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⑨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