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1-15 08:32: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5

关于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等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太平丰润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405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1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11 月 18 日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含)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含)期间
的工作日。自 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
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