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关于兴华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华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华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触
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本基金将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进入
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亦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申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华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华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39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创新医疗 6 兴华创新医疗 6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个月持有混合发 个月持有混合发
起 A 起 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13920 013921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其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
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