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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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7
合同编码:光银托管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根据《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的约定,《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封闭期已届满,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且《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内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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