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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9:05:12 股吧网页版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8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十五、禁止行为......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2
二十、其他事项......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4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 399 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 1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设立日期: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设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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