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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28
兴华安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华安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1]2878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6、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8、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认
购价格均为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基金管理人为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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