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夏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华夏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ETF发起式联接”,A
类基金份额代码:013605,C类基金份额代码:013606,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1年10月15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2024年
10月15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自2024年10月16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现特将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及清算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已自2024年10月14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本基金的最后运作
日为2024年10月15日,投资者在2024年10月15日15:00前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申请按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办理,但投资者在2024年10月15日15:00后提交的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自2024年10月16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
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对于在清算报告期内未能变现的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变现后按其变现金额分配给投资者,因此 可能引起清算财产的二次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分 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事宜。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