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6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公证书(202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2302号申请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414003X,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法定代表人:严军授权代理人:杨茜,女,1989年01月14日出生。授权代理人:王雅辉,女,1995年7月6日出生。公证事项:现场监督申请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委托杨茜、王雅辉向我处提出申请,对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终止等条款的议案》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是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终止等条款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终止等条款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2年10月17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7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3、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9:00至2022年11月14日17:00止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2022年11月15日上午09:3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李小青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2号楼1栋出席了《关于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终止等条款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杨茜、王雅辉对截止至2022年11月14日17: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洋视频参与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87,101,496.46份,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1,396,817.9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1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1,396,816.7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99999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0001%。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附件:《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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