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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2 09:37: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华安众悦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众悦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众悦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2 年 12 月 22
日起调整华安众悦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代码:013577,C 类基金份额代码:013578)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销售对象调整方案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业务限额方案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
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修订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

将原文:

“……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修订为:

“……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删去原文:

“……

22、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其中,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二)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之“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将原文:

“……

3、发售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修订为: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发售对象以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一、申购和赎
回场所”

将原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申购。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者范围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修订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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