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9-13 09:31:41 股吧网页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

新增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以下部分渠道签署的销售服务协议和相关业务准备情况,本公司决定增加以下渠道为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代码:01353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参与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自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赎回和转换等投资业务,具体开通业务以销售机构具体业务情况为准。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销售渠道

序号 销售机构 上线时间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

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

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 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 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
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后(包括该日)。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7.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构成。

8.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④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⑤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⑥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 0;

⑦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⑧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⑨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⑩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公式中的“转出基金申购费”是在本次转换过程中按照转入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仅用于计算补差费用,非转出基金份额在申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9.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转换。

准,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15:00 以前在销售机构处撤销,超过交易时间的申请作失败或下一日申请处理。

11.基金转出的份额限制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规定为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12.单个开放……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