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1 00:22:47 股吧网页版
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清算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1

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663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成立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自 2024 年 10 月 22 日
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及基金合同终止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
《关于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63
号文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止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正式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1,487,554.50 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801 户。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均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运作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