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本次《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长盛安盈混合 A 013407
长盛安盈混合 C 01483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 年 6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024
年 8 月 21 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即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本基
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终止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赎回、转换(转入和转出)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将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变现的,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并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费用中的律师费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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