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30 09:05: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信澳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30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澳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更科学合理地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
调整信澳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基金原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现变更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内容如下:

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进行修订,原表述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的反应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投资标的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重合度较高。因此,沪深 300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调整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中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以沪深 A 股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为成份股,采用股息率作为权重分配依据,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表现。因此,中证红利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