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8-17 12:42:40 股吧网页版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17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3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7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19

七、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20

八、 基金的成立 20

九、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1

十、 基金的转换 27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8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29
十三、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9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29
十五、 基金的投资 30
十六、 基金的融资 35
十七、 基金资产 35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36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40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42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3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43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8

二十四、 违约责任 49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49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50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50

二十八、 其它事项 51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51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三只基金。但是对于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针对本系列基金其中某一只基金或某几只基金的特殊规定对该一只基金或该几只基金有专门的适用性。

5、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系列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二) 本系列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本系列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