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8-27 10:57:18 股吧网页版
鹏华上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27

鹏华上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上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上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10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自 2021 年 09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09 月 24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 2021 年 08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上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