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审议《关于持续运作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律师费 1 万元,公证费 1 万元,共计 2 万元。
上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 5779 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
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武俊。
委托代理人:任佳宝,女,1988 年 10 月 25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向本处提出申
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有
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于 2024 年 6 月 5 日、6 月 6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4 年 7 月 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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