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7-30 09:47:08 股吧网页版
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30

1
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0日
2
重要提示
1、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平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6、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的,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
7、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合并计算,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
控制。
募集期内,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募集期内,若预计 T 日(含首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
总规模达到或超过 20 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自次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并对 T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3
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有
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
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
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8、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登记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
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
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
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的《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4
在本公司网站(www.ge……
[点此查看完整公告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