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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17:00 止,审议《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2023年12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了公证,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 元,律师费20,000 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13492号
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委托代理人:刘之菁,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1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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