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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03 11:11:50 股吧网页版
鑫元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03


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230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
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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