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关于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及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关于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代码:A 类:013105(简称:华安中证光伏产业 ETF 发起式联接 A);
C 类:013106(简称:华安中证光伏产业 ETF 发起式联接 C)
3、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 年 7 月 13 日 (《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9 月 1 日)
6、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9 月 1 日。《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 2024 年 9 月 1 日。若截至
2024 年 9 月 1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则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
定的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将于 2024 年 9 月 2 日起进入清算程
序,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其它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申购、赎回、转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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