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8-05 11:14:09 股吧网页版
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05

1
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8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通过直销机构等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认购本
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募集规模上限
2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按照 20 亿元占有效认购申请
总金额的比例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
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1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3、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1 年 8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安中证
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
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1 年 8 月 5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3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