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7
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
十七、违约责任......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2
二十、其他事项......5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4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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