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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0 10:46:32 股吧网页版
平安优势回报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0

平安优势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重要提示]
1、平安优势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发售已获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21]2120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1 年后的对应日。 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

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80 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
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 80 亿元,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
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都不包括利息。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
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8、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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