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13 09:38:17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3

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1 号)进行募集。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北美信托银行。

4. 本基金将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包括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包括 C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和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6.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美元认购金额按照末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
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元人民币-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总额)/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在计算上述“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时,美元认购金额按照末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末日投资者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人民币)×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投资者 A 类美元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美元)×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投资者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人民币)×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投资者 C 类美元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美元)×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人民币)”和“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美元)”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照对应份额类别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人民币基金份额、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